因工作變動,洪建春提出辭去銅陵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銅陵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接受洪建春辭去銅陵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的請求,報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