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3年10月27日在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汪劉穩
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8月31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條例(修改二稿)》(以下簡稱《修改二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改二稿經過多次修改,比較成熟,同時提出10余條修改意見,主要是關于條例實施、文字修改和個別制度可行性等方面。會后,法工委在銅陵人大信息網等網站公布了修改二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通過發函、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向市直相關部門征求意見和建議。9月下旬,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來銅舉行專題論證會對條例進行合法性論證審查。10月10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向市委常委會匯報了條例立法情況。10月1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工委修改情況的匯報,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條例(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10月25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本著堅持問題導向、解決突出問題的原則,特別是針對住建部門在黑沙河流域治理以及老舊小區雨污分流改造中所反映的問題,看準一條寫一條。經過常委會三次審議后,目前《表決稿》主要制度內容如下:
一、確定“生活污水”范圍
《表決稿》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生活污水,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餐飲、居民等日常生活排出的污水,以及符合標準可以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進行集中處理的其他污水。”
二、細化關聯部門的管理職責
《表決稿》第四條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污水管網建設、竣工驗收、運營以及生活污水排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擬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的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等污水進行檢測、監測,依法查處違規排放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食品攤販違規傾倒生活污水以及利用城市自然水體清洗車輛、污物等行為,并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市場監管、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生活污水排放相關工作。”
三、明確源頭管理措施
一是將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建設納入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范圍,設立了排放設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前征求城市生活污水主管部門意見制度。《表決稿》第六條規定:“需要接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的意見。”
二是明確住宅陽臺露臺雨污分流要求。《表決稿》第七條規定:“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臺、露臺等用水部位單獨設置污水管網,并接入統一的污水收集系統。”
三是明確了配建生活污水集中傾倒設施的要求。《表決稿》第八條規定:“縣、區城市生活污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食品攤販相對集中區域合理建設污水集中傾倒收集設施。”
四、強化排放行為管理
一是明確了排水許可制度。《表決稿》第九條規定:“從事餐飲、洗浴、洗滌、美容美發、車輛清洗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需要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排放生活污水的,應當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稱排水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排放。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二是建立分級分類管理制度。《表決稿》第十條規定:“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排水行為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程度,建立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對排水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
三是規定了污水預處理制度。《表決稿》第十二條規定:“餐飲、車輛清洗等產生油脂、泥沙等洗滌用水的排水戶,應當配建油水分離裝置、沉淀池等預處理設施。污水按規定經過預處理后方可排放。”
此外,《表決稿》還對食品攤販傾倒生活污水和利用城市自然水體清洗車輛、污物等行為以及主管部門對排水戶監督檢查活動予以規范和明確。(《表決稿》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五、規范排放設施管理
重點明確了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維護責任主體確定原則,即《表決稿》第十五條:“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維護運營單位:
“(一)公共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由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已建成尚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二)住宅小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產權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由產權人負責維護管理。
“(三)產權多主體的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由產權人共同負責維護管理;責任不清的,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協調。
“(四)產權人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維護運營單位的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專業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表決稿》還進一步細化了排放設施維護運營規范和要求,明確了危害排放設施安全的禁止性行為。(《表決稿》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六、細化了相關法律責任
一是依法設立了雨污混排,未取得排水許可證違規排放生活污水,未按排水許可證要求排放生活污水,未依法履行維護管理職責,危及排放設施安全,食品攤販違規傾倒生活污水,利用城市自然水體清洗車輛、污物等八類違規行為的處罰。
二是鑒于上位法的行政處罰基準過高、幅度寬泛、階梯化不夠的問題,《表決稿》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符合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表決稿》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八條)
法制委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后,目前的表決稿,符合我市實際,與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已作出合法處理,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以上報告和表決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